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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19-10-05 | 點閱數: 435

銓敘部函以,職業駕駛人(含 Uber 、多元化計程車等)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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