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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紀安國小服裝儀容委員會設置要點

校務規章 / 2022-12-13 / 點閱數: 615

臺南市紀安國小服裝儀容委員會設置要點

109年 09月 02日校務會議通過

111年 06月 29日服儀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1.依據教育部 109年 8月 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 號函辦理。

2.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年 5月 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57600A 號函辦理

二、目的:

為使學生生活規範符合多元開放學習環境,營造友善健康校園,設置本委員會,召集委員共同檢討研修日常生活常規輔導管教規範、服裝儀容穿著,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並作為教師輔導管教之依據。

 

三、組織:

(一)設立服裝儀容委員會 8 人,成員如下:

    1.學生代表 2人。

    2.行政代表 3人、教師代表 2 人,共 5 人。

    3.家長會代表 1人。

  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二)討論有關議題時,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但無投票權。

 

四、本委員會職掌: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五、本委員會依實際需要召開會議,各項議案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成決議。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六、本委員會之各項決議,需依規定提校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七、本要點經主管會議決議呈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服裝儀容委員會成員(共 8人)

 

職別

行政人員代表

1

校長

職別

行政人員代表

1

教導主任

職別

行政人員代表

1

訓導組長

職別

教師代表

1

四忠導師

職別

教師代表

1

二忠導師

職別

家長會代表

1

家長委員

職別

學生代表

1

高年級代表

職別

學生代表

1

高年級代表

 

 

 

 

臺南市紀安國小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111年 06月 29日服儀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1.教育部國民及學前署 103年 1月 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30002406 號函規定。

 2.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條、第 14條之相關規定。

 3.立法院第 7屆第 7會期第 16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

 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年 5月 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57600A 號函辦理。

 

二、目的:期望學生養成注意服裝儀容整齊清潔之習慣,首要培養學生自理、自治的精神及優雅端莊的氣質,以落實生活教育為目的。

 

三、學生服裝之規定:

1.本校學生穿著以便服為主,並以不奇裝異服、違反善良風俗為準。而全校性活動及逢體育課時應以運動服為主,此外並無硬性規定,一切以保健、舒適追求身體健康為主要原則。

2.季節交替時,學生可視個別身體狀況和需求,自行審酌加減衣服以保健為主要考量,學校不統一規定換季時間。

3.遇天氣變化太冷時,可自行採內加、外加方式處理,並無須一定要穿著運動服,一切以個人健康為考量。

4.學校備有若干運動服,學生若有需要可自行向老師或總務處購買。

5.若因貧困、身體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而無法穿著運動服,得向導師報告,作個別處理。

6.穿著之服裝,以合身為原則,應注意整齊清潔。

7.本校校服目前只有運動服部分,且無要求繡學號之規定。

 

四、儀容注意事項:

1.本校並無限制學生髮式,頭髮以自然、乾淨為原則。

2.臉、耳、四肢、身體著重清潔,以身體健康為原則。

3.指甲定期適量修剪,以保持個人衛生。

 

 

五、學生穿著之注意事項:

1.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之精神。

2.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條第 1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3.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條第 1項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第 2項規定「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且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4. 對家長及學生辦理說明會,聽取家長及學生意見,以民主程序之方式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5.透過校內相關研習活動時宣導上述法規,強化教育人員之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學生身體自主權及個別差異,共同營造多元開放、健康友善的校園。

6. 本校教師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考量學生在生理上、心理上、宗教上、經濟上等之特殊需求,給予學生多元選擇,並尊重其抉擇,以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且不得因服裝儀容問題據以處罰學生,學校的管教措施僅限於正 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六、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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