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重要摘要如下: 1.依幼照法施行細則規定聘任且期達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或代課教師:代課教師: 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但未兼任行政職務者,不給予慰勞假。 2.第四條教保服務人員之事假、家庭照顧病事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假、婚假、喪假、休假或慰勞假,得以時計;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者,每次申請部分娩假者,每次假應至少半日。
|【學生OPENID密碼重設】|教育部 GMAIL|
|PaGamO|因材網 | 均一 | 布可星球 | hami書城 |
| scratch |作文易學堂|
classroom | gmail | office365|nas|
|114麻豆區小校聯合運動會成績查詢|
|個資保護聯絡窗口 |
|廉政倫理事件公開專區|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