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各機關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如聘僱人員、技工友駕駛、臨時人員公營事業機構員工、教育人員等)如有酒後駕車行為,除危害交通安全外,並嚴重影響政府形象,自亦有檢討其行政責任之必要。爰明定各機關得參酌本處理原則,視其涉案情節輕重,本於權責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2.依據行政院 108 年 11 月 4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80047086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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