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自 109 年度起,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具休假資格者,除應休畢 10 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最高不得超過 11 日。 2.本府所屬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自 109 學年度起實施。
|【學生OPENID密碼重設】|教育部 GMAIL|
|PaGamO|因材網 | 均一 | 布可星球 | hami書城 |
| scratch |作文易學堂|
classroom | gmail | office365|nas|
|114麻豆區小校聯合運動會成績查詢|
|個資保護聯絡窗口 |
|廉政倫理事件公開專區|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