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修正「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師鐸獎暨推薦至教育部師鐸獎評選要點」第七點,自 109 年 3 月 9 日生效。 2.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1)教師組:高、國中七名;國小及幼兒園十四名(幼兒園至多三名)。 (2)以上名額得由評選小組視推薦總人數及各階段推薦人數之比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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