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銓敘部 111 年 1 月 20 日部法二字第 1115419024 號函略以,自本年 1 月 18 日起公教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其配偶分娩時,得依性工法第 15 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並得以時計;至公務人員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請假規則,檢附原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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